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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雾试验的标准
  • 发布日期:2009-10-08      浏览次数:2836
  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     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     

      试验Ka:盐雾试验方法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Basic environmental testing procedures for

      Electric and electronic products

      Test Ka: Salt mist

     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 68-2-11<基本环境试验规程  试验Ka:盐雾试验方法>(1981年第三版)。

     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   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的盐雾试验方法。
      本标准适用于考核材料及其防护层的抗盐雾腐蚀的能力,以及相似防护层的工艺质量比较,也可以用来考核某些产品抗盐雾腐蚀的能力。
      本标准不适用作为通用的腐蚀试验方法。

      引用标准
      GB 2421 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    总则
      GB 2422  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   名词术语
      GB 2424.10  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  大气腐蚀加速试验的通用导则

      对试验设备的要求

      3.1 用于制造试验设备的材料必须耐盐雾腐蚀和不影响试验结果。

      3.2 试验2试验设备中工作空间的条件应该保持在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限度之内。

      3.3 有足够大的容积,并能提供均匀的试验条件,且试验时这些条件不受试验样品的影响。

      3.4 盐雾不得直接喷射到试验样品上。

      3.5 试验设备工作空间内顶部和内壁,以及其它部位的冷凝不得滴落在试验样品上。

      3.6 试验设备内外气压必须平衡。

      试验溶液

      4.1 盐溶液采用氯化钠1盐溶液采用氯化钠(化学纯.分析钝)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,其浓度为(0.1)%(质量百分比.)雾化后的收集液,除挡板挡回部分外,不得重复使用。

      4.2 雾化前的盐溶液的PH值在6.5-7.2(35±2C)之间,配制盐溶液时,可采用化学纯的稀盐或氢氧化钠的溶液来调整PH值,但浓度仍须符合第4.1条的规定。

      试验条件

      5.1 试验设备的工作试验空间内的温度为35±2C.

      5.2 在工作空间内任一位置,用面积为80C ㎡的漏斗悼念连续雾化16h的盐雾降量,平均每小时收集到1.0-2.0ml的溶液。

      5.3 本标准采用连续雾化,推荐的试验持续时间为16. 24. 48. 96. 168. 336. 672h

      5.4 雾化时必须防止油污、尘埃等杂质和喷射空气的温。湿度影响工作空间的试验条件。

 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-11-19批准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4-07-01实施
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GT/T 2423.17-93

      试验程序

      6.1 初始检测
      试验前,试验样品必须进行外观检查,如果需要可按有关标准进行其它项目的性能测定,试验样品表面必须干净,无油污,无临时性的保护层和其它弊病。

      6.2 预处理
      按有关标准规定,对即将试验的试验样品进行清洁,所用清洁方法应不影响盐雾对试验样品的作用,试验前应尽量避免用手直接触摸试验样品表面。

      6.3 条件试验

      6.3.1 试验样品放置位置由有关标准规定,一般按其正常使用状态放置(包括外罩等);平板试验样品需使受试面与垂直方向成30度角。

      6.3.2 试验样品不得相互接触,它们的间隔距离应是不影响盐雾能自由降落在试验样品上,以及一个试验样品上的盐溶液不得滴落在其它试验样品上。

      6.3.3 试验样品放置后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条件试验,试验持续时间按有关标准规定从第5.3条的规定中选取。

      6.4 恢复
      试验结束后,用流动水轻轻洗去试验样品表面盐沉积物,再在蒸馏水中漂洗,洗涤水温不得超过35℃,然后在标准的恢复大气条件下恢复1-2h,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其它恢复条件和恢复时间。

      6.5 zui后检测
      恢复后的试验样品应及时进行检查,测试并记录结果。检查项目,试验结果评定和合格要求均由有关标准规定。

      引用本标准时应给出的细则
      有关标准腹胀本试验方法时,应对下列项目作出具体规定:
      a.初始检测(见本标准第6.1条)。
      b.预处理(见本标准第6.2条)。
      c.安装细节(见本标准6.3条)。
      d.试验持续时间(见本标准第5.3条)。
      e.恢复(见本标准第6.4条)。
      f.zui后检测(见本标准第6.5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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